2022年4月25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新闻发布会,发布2021年度福建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杜昌敏律师代理的“短视频APP在宣传推广经营中使用与在先APP近似的标识并宣传与其有关联的行为分别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诉福州天祐心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福州智合时代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
”系列商标的相关权利。“抖音短视频”系一款可以拍短视频的音乐创意短视频社交软件,经字节跳动公司长期宣传推广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获得诸多荣誉和奖项。被告天祐心易公司和智合时代公司在微信公众号、办公经营场所等处宣传、推广和经营“JoyTok趣抖音APP”过程中使用“JoyTok趣抖音”“JoyTok趣抖音短视频项目”字样及“
”图形标识等,并宣称其APP与字节跳动公司、抖音产品有关联关系。原告起诉认为被告的前述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等。
”标识与原告“
”商标皆为方形内含音符图形的图标,这一使用方式容易使相关公众联想到“抖音”商标及其权利人。被告在宣传推广中称“JoyTok趣抖音APP”创作团队与字节跳动公司有关联关系,容易导致消费者产生不当联想,误认为“JoyTok趣抖音APP”与“抖音APP”存在特定联系。被告的相关行为分别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审判决天祐心易公司和智合时代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30万元。天祐心易公司和智合时代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图形标识等,文字中发挥识别作用的主要部分为“抖音”“趣抖音”,分别与涉案“抖音”“趣抖音”商标相同,“趣抖音”亦与“抖音”商标近似;“
”图形标识与“
”图形商标皆为方形内含音符图形的图标,且“
”图形标识与“JoyTok趣抖音”联合使用,亦运用于短视频APP中,系在相同产品或服务上使用近似标识,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其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同时,两被告在宣传推广经营中宣称“JoyTok趣抖音APP”与字节跳动公司和抖音产品有关联关系,攀附其知名度,容易导致消费者产生不当联想,系不当攫取本该属于权利人商业利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