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昌敏律师代理胜诉的“新中式建筑”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获中国知识产权报特别报道

发布时间:2023-11-02

名仕名事|杜昌敏律师代理胜诉的“新中式建筑”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获中国知识产权报特别报道


图片2.png新中式风格建筑融合传统建筑元素与现代设计于一体,深获房地产开发商与销售者的青睐。与此同时,新中式风格建筑的知识产权权利保护争端开始浮现。在建发公司诉懋华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中,杜昌敏律师代理的被告懋华公司经两审法院判决确认,不构成侵犯著作权,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全部驳回。因该案件具有典型意义,中国知识产权报社记者对主审法官和杜昌敏律师采访成文后,于2023111日将本案评析文章刊载于《中国知识产权报》第2437期维权周刊板块。

 

 

一、案情简介

厦门建发集团公司诉称其享有“连江书香里”房地产项目“大门”、“售楼处”、“三进门”及“四水归堂”四处建筑的建筑及美术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20221月,建发公司诉称懋华公司开发的“金灘云璟府”房地产项目“大门”“泗水归堂”“物业用房”为仿照建发公司的涉案建筑设计,构成侵权,要求判令停止侵权,改变侵权建筑物的侵权特征,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等100万元。

被控侵权的被告懋华公司委托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杜昌敏、雷鑫荣律师代理。一审由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审中,被告代理律师提出原告主张的四项建筑均仿制于我国古建筑形制,不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独创性要求,不应享有著作权法保护,应当予以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连江书香里”四处建筑分别借鉴传统“歇山顶”、“庑殿顶”屋顶形式,采用马头墙风格与天井式建筑风格。经比对,被告方认为“连江书香里”四处建筑所采用的元素及整体设计、布局等与古建筑中已有的样式基本相同,均能在古建筑及2020年之前的建设项目中找到来源,与公有领域的表达不存在普通人可以识别的差异,并未达到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标准。且建发公司主张独创性的部分主要在于实用性部分,而建筑作品的独创性应当在剔除建筑实用性部分后进行判断。即使除去实用性部分,比对后的双方建筑也存在明显区别。此观点获得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可,判决驳回建发公司诉讼请求。

建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连江书香里”“三进门”系徽派建筑常用的“马头墙”造型,在表达上未做实质改变,不具有独创性,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大门”“售楼处”“四水归堂”三个建筑物区别于古代建筑古朴的特点,更具现代性,具有一定的艺术美感及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建筑作品,但均与“金灘云璟府”房地产项目“大门”“泗水归堂”“物业用房”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存在显著差异,均不相同也不相近似,建发公司所诉侵权不能成立,判决驳回其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二、典型意义

该案二审判决既明确了新中式建筑构成建筑作品所应具有的独创性标准,即可以通过现代建筑材料、工艺手法 、颜色等与古建筑形制融合的程度来认定其是否具有独创性,又明确了切实可行的侵权认定的判断方法,即从建筑样式、设计元素 、图案样式 、构件造型等细节部分以及整体的视觉效果两方面进行判断,这对此类纠纷的解决具有较强的启示意义。

本案中,杜昌敏、雷鑫荣律师及法官均多次走访项目现场,甚至引用福州三坊七巷和华林寺的几处建筑特征,并查阅大量古建筑文献,将双方建筑的整体设计与具体细节进行了细致对比,提出了具体、详细、言之有据的抗辩意见。历经两审,被诉建筑作品不构成侵权方才落锤定音。可见,建筑作品著作权侵权认定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也是较为少见的案例,具有新颖和典型的特点,本案的判决,无论是被告代理律师的抗辩观点,以及法官的论证,均为类似的案件提供了很好的规则参考。

新中式风格建筑融合传统建筑元素与现代设计于一体,深获房地产开发商与销售者的青睐。与此同时,新中式风格建筑的知识产权权利保护争端开始浮现。在建发公司诉懋华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中,杜昌敏律师代理的被告懋华公司经两审法院判决确认,不构成侵犯著作权,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全部驳回。因该案件具有典型意义,中国知识产权报社记者对主审法官和杜昌敏律师采访成文后,于2023111日将本案评析文章刊载于《中国知识产权报》第2437期维权周刊板块。

 

 

一、案情简介

厦门建发集团公司诉称其享有“连江书香里”房地产项目“大门”、“售楼处”、“三进门”及“四水归堂”四处建筑的建筑及美术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20221月,建发公司诉称懋华公司开发的“金灘云璟府”房地产项目“大门”“泗水归堂”“物业用房”为仿照建发公司的涉案建筑设计,构成侵权,要求判令停止侵权,改变侵权建筑物的侵权特征,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等100万元。

被控侵权的被告懋华公司委托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杜昌敏、雷鑫荣律师代理。一审由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审中,被告代理律师提出原告主张的四项建筑均仿制于我国古建筑形制,不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独创性要求,不应享有著作权法保护,应当予以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连江书香里”四处建筑分别借鉴传统“歇山顶”、“庑殿顶”屋顶形式,采用马头墙风格与天井式建筑风格。经比对,被告方认为“连江书香里”四处建筑所采用的元素及整体设计、布局等与古建筑中已有的样式基本相同,均能在古建筑及2020年之前的建设项目中找到来源,与公有领域的表达不存在普通人可以识别的差异,并未达到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标准。且建发公司主张独创性的部分主要在于实用性部分,而建筑作品的独创性应当在剔除建筑实用性部分后进行判断。即使除去实用性部分,比对后的双方建筑也存在明显区别。此观点获得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可,判决驳回建发公司诉讼请求。

建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连江书香里”“三进门”系徽派建筑常用的“马头墙”造型,在表达上未做实质改变,不具有独创性,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大门”“售楼处”“四水归堂”三个建筑物区别于古代建筑古朴的特点,更具现代性,具有一定的艺术美感及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建筑作品,但均与“金灘云璟府”房地产项目“大门”“泗水归堂”“物业用房”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存在显著差异,均不相同也不相近似,建发公司所诉侵权不能成立,判决驳回其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二、典型意义

该案二审判决既明确了新中式建筑构成建筑作品所应具有的独创性标准,即可以通过现代建筑材料、工艺手法 、颜色等与古建筑形制融合的程度来认定其是否具有独创性,又明确了切实可行的侵权认定的判断方法,即从建筑样式、设计元素 、图案样式 、构件造型等细节部分以及整体的视觉效果两方面进行判断,这对此类纠纷的解决具有较强的启示意义。

本案中,杜昌敏、雷鑫荣律师及法官均多次走访项目现场,甚至引用福州三坊七巷和华林寺的几处建筑特征,并查阅大量古建筑文献,将双方建筑的整体设计与具体细节进行了细致对比,提出了具体、详细、言之有据的抗辩意见。历经两审,被诉建筑作品不构成侵权方才落锤定音。可见,建筑作品著作权侵权认定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也是较为少见的案例,具有新颖和典型的特点,本案的判决,无论是被告代理律师的抗辩观点,以及法官的论证,均为类似的案件提供了很好的规则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