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式”建筑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如果认定建筑作品的独创性

发布时间:2023-11-09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建发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懋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代理方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生效裁决、决定(案号及名称)

2022)闽民终1469号民事判决书

生效时间

 2023824  

生效裁决、决定出具机关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述及

典型意义

 

 

 

案情简述:

201911月起,建发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发公司)的关联公司连江兆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福州市连江县政府审批许可在连江县建设“泱郡花园”房地产项目,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使用的推广名为“连江书香里”。项目展示区及相关建筑建成后于2020410日正式对外开放,而已建成建筑实际均系建发公司委托案外人设计完成,建发公司对“连江书香里”的多处建筑已取得建筑作品登记证书及美术作品登记证书。

建发公司认为福建懋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懋华公司)在宁德市福鼎市开发建设的“金滩云璟府”房地产项目中有四处建筑物与建发公司主张享有著作权的四处建筑物(分别为连江书香里大门、售楼处、三进门、四水归堂)在构成要素、外观造型等方面特征相同。且懋华公司系于2020930日取得该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晚于建发公司建筑作品完工后的发表时间2020410日。因此建发公司诉至法院,认为懋华公司的建筑物与建发公司建筑作品基本特征相同,属于剽窃的建筑,已侵犯建发公司的著作权,诉请要求懋华公司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

一审判决要点及判决结果: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原告建发公司主张享有著作权的建筑物及美术图案与常见的古建筑在整体外观、结构、元素等方面基本相同,不存在普通人可以识别的差异化表达,未达到著作权法规定的独创性要求,不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范畴。其以此为权利基础主张被告懋华公司侵权,缺乏依据,故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要点及判决结果: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1.案涉的四个建筑中,上诉人连江书香里的大门、售楼处、四水归堂三个建筑物虽采用相关古建筑形制、元素,但由于建筑材料、工艺手法、颜色等的选取,整体呈现出更为简洁大方及线条感的效果,更具现代性,区别于古代建筑古朴的特点,具有一定的艺术美感及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建筑作品。但连江书香里的三进门系徽派建筑常用的“马头墙”造型,在表达上未做实质改变,并不具有独创性,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建筑作品。2.对双方的建筑物进行逐一比对,双方建筑之间的造型、部分细节样式等多存在不同之处,鉴于上诉人连江书香里的四处建筑实际均是在参照古代建筑形制、设计要素的基础上建造完成,整体独创性较低,案涉双方建筑前述区别已经足以造成整体视觉效果上的显著差异,不构成实质性相似。综上,建发公司诉称侵权的建筑物与其权利作品均不相同也不近似,其所诉侵权不能成立,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当前,涉及建筑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的案件正逐年增加,虽然相较其他类型的著作权侵权案件,其在数量上只能算是凤毛麟角,但是每次涉及建筑作品著作权的案件必然是出现重大纠纷、当事人为规模较大的公司且具有相当指导意义的案件,例如“鸟巢案”、保时捷诉泰赫雅特公司侵害著作权案等。而本案是典型的涉及从立体到立体的直接复现行为的建筑作品著作权侵权案件,同时案涉的建筑类型均为从中国古建筑形制仿制而来的新中式建筑,相较于一般建筑,更具独特性,在当前房地产行业新中式风格建筑逐渐成为主流的背景下,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通过本案的审理,一方面,提出了新中式建筑构成建筑作品所应具有的独创性标准,即可以通过现代建筑材料、工艺手法、颜色等与古建筑形制融合的程度来认定其是否具有独创性;另一方面,明确侵权认定的判断可以从建筑样式、设计元素、图案样式、构件造型等细节部分,以及整体的视觉效果两方面进行。即便在先的新中式建筑的确具有一定的独创性,能够构成作品,但限于其本身主要来源于古建筑形制,独创性相对较低,当其与被诉侵权建筑进行细节对比时存在较多不同,且这些不同在整体视角效果对比时又会造成普通人可以识别的显著差异的话,应认定双方建筑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因此,通过本案的司法实践,进一步明确了将新中式建筑认定为建筑作品的标准,提出了切实可行的侵权认定的判断方法,将有效解决当前该类案件中法院及当事双方面临着的侵权认定标准主观性强、难以界定的问题,有利于相关纠纷的及时解决。

律师发挥的作用及贡献

本案中,代理律师抓住“公有领域元素”抗辩这一核心,紧紧围绕案涉在先建筑系来源于古建筑形制的固有缺陷,多次走访现场踏勘,翻阅相关古建筑文献,充分利用图表等手段,既将双方建筑的细节与整体均进行了细致入微的对比,说明双方不构成实质性相似,同时又通过将案涉在先建筑与传统古建筑、现有其他新中式建筑进行详细对比,充分说明其独创性较低的事实。依次从否定诉权基础,被控侵权建筑不构成实质性相似、不影响在先建筑作品的潜在市场或价值、为公共利益不停止侵权等方面进行抗辩,取得了较好的代理效果。

案件社会影响

本案中,建发公司是位于厦门的大国企,其母公司是著名的上市公司,在福建省区域内具有强势的市场地位,诉讼过程中其实际是将新中式建筑的通常特点概括为“建发属性”,进而向懋华公司主张权利,事实上影响了新中式建筑的创新发扬。而通过本案的审理,通过明确新中式建筑作品的认定标准、提出侵权判断的具体方法,有力冲击了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中式建筑房地产开发项目中长期所处的优势地位,极大程度促进行业公平竞争,也有利于更多房地产企业参与到新中式建筑的设计建设中来,推动新中式建筑能够不断推陈出新,继续传承发扬我国优秀的传统建筑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