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闽01民初2042号
原告:福州鼓楼德慧泉全脑潜能开发教育发展中心,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公园路53号盛世名门3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王素珍,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昌敏,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鑫荣,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复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茸悦路228号富悦财富大厦C幢1608室。
法定代表人:李炜祥,执行董事。
被吿:李炜祥,男,198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注上海市松江区九江公路159弄38号。
原告福州鼓楼德慧泉全脑潜能开发教育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德慧泉教育发展中心)与被告上海复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起公司)、李炜祥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两被告在答辩期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于2021年9月6日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2021年12月21日,本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德慧泉教育发展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昌敏,被告复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炜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德慧泉教育发展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复起公司立即停止侵害第6456214号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在其网站上使用“德慧泉”商标并删除相关侵权网页,停止以“福州德慧泉早教”名义进行经营活动;2.判令被告复起公司、李炜祥对上述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5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判令被告复起公司在新浪、网易、搜狐、腾讯门户网站刊登道歉声明,消除其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原告造成的不良影响;4.判令被告复起公司、李炜祥对原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2180元整(包含公证费2180元、律师费1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德慧泉教育发展中心成立于2007年,系面向全国、专业从事0—2岁婴幼儿和少年素质与智能培养,以全脑潜能开发为重点的教育培训机构。2010年7月14日,原告经申请注册取得第6456214号“德慧泉”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1类,包括学校(教育)、教学、幼儿园、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注册有效期限经续展至2030年7月13日。原告自成立以来便将“德慧泉”作为机构名称使用,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原告名称及其商标在早教领域已经具有较大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原告发现被告复起公司存在以下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1.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网站“优汇学”(网址:WWW.tupdt.cn)上突出使用“德慧泉”商标,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犯;2.在其网站上使用原告的机构名称、学校简介、地址等信息,借助原告商誉进行引流,欺骗、误导消费者购买其网页中展示的相关课程服务,进行混淆及虚假宣传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复起公司的侵权规模大,侵权情节严重,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承担包括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在内的侵权责任。因被告复起公司为被告李炜祥独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李炜祥应就复起公司的侵权行为给原吿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向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复起公司、李炜祥共同辩称,1.涉案“优汇学”网站www.qrdws.cn是第三方招生信息发布平台,从网站简介、免责申明可见该网站的所有信息都是注册用户自行发布或提供,网站不承担用户行为或发布内容引起的法律责任,且网站也提供了投诉渠道,及时处理侵权信息。2.在收到本案传票后,被告查看网站后台发现,“福州德慧泉早教”的刘明于2021年1月22日注册了该机构并发布相关信息,被告已及时关闭该机构。3.原告提供的证据也显示,被告客服一直强调其为第三方平台,不是德慧泉,并告知暂时没有与德慧泉合作,让对方去找德慧泉官网,没有任何欺骗行为。4.通过在代理招生网站发布招生信息是原告的招生方式之一,也是业内普遍的招生方式,招生网站未侵权。5.优汇学是新建网站,几乎没有流量,被告没有获得任何收益,没有任何排名,在百度等搜索引擎捜索“德慧泉早教”搜不到优汇学的页面,故被告怀疑是原告在被吿网站发布信息后再以侵权名义起诉被告,原告要求被告赔偿50万没有依据。
当事人围绕着诉、辩意见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于双方无争议的事实和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德慧泉教育发展中心于2010年7月14日经核准注册第6456214号“德慧泉及图"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1类,包括学校(教育)、教学、幼儿园、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注册有效期已续展至2030年7月13日。
福建省福州市闽江公证处出具的(2021)闽证经字第232号公证书记载,德慧泉教育发展中心的委托代理人邓璐璐、练琪于2021年6月23日向该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同日,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邓璐璐使用公证处电脑进行如下证据保全行为:1.在浏览器地址栏输入网址“www.qrdws.cn/c/schoo 1/5841”并跳转到相应页面,该页面最上方显示“优汇学〉福州德慧泉早'教欢迎您!”,该标语下方显示网页名称“福州德慧泉早教”,并标有“德慧泉及图”标识,页面底部显示“优汇学6版权所有”“沪ICP备18018862号-2”;2.登录“beian.miit.gov.cn”网站查询ICP备案信息,ICP备案主体信息显示,备案号为“沪ICP备18018862号”的主办单位为复起公司,审核通过日期为2018年10月24日;ICP备案网站信息显示,网站名称为复起网,备案号为“沪ICP备18018862号-2”、网站首页地址为“www.tupdt.cn”、网站域名为“zdsfw.cn”;3.点击“www.tupdt.cn”进入相应页面,页面左上角显示"瑾学网”,点击页面底部“招生合作”,页面跳转至“百教网”;4.返回最左侧“福州德慧泉早教-学校首页”,右上方标有24小时咨询热线“4008826911”;页面上方设有“学校首页”“学校简介”“课程列表”“学校新闻”“学校相册”“教师团队”“联系我们”等导航栏,分别点击上述导航栏查看相应信息,其中“学校简介”载明“德慧泉成立于2007年,专业从事0-2岁青少年儿童素质和智能培养,是以右脑潜能开发为重点的教育培训和研究机构……”;“课程列表”包括优全脑开发亲子课、右脑图像记忆课程等;“联系我们”显示地址为温泉公园路53号。5.返回最左侧“福州德慧泉早教-学校首页”,点击该首页上的“优汇学”,浏览至底部点击“优汇学”,与该页面右下角的“在线客服”窗口中的“田老师”聊天,聊天内容显示客服田老师向邓璐璐索要联系方式用于接收课程资料和费用地址等信息,有合适的课程可预约免费试听。6.点击“课程导航”-“全脑开发亲子课”并预约试听,所得录屏文件显示授课学'校为“福州德慧泉早教”。7.邓璐璐使用其经清洁性检查的手机拨打咨询热线“4008826911”并进行录音,录音文件中客服人员称该网站是一个平台,并非福州德慧泉早教,可帮忙推荐其他培训机构。
优汇学网站首页底部载明:“本页信息由注册用户(机构和个人)自行发布或提供,所有内容仅供参考,终以该用户官方信息为准,任何关于对该用户的推荐都不能替代您的考察核实,本站不承担该用户发布/提供信息的行为或内容所引起的法律责任。当您认为您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被侵犯,请立即向我们发出'权利通知书',我们将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政府规范性文件釆取相应的措施予以处理,切实维护您的合法权利。"页面底部还有注册、登录、招生合作、投诉/建议、免责声明等标签,点击“免责声明"显示详细内容:“本网所有信息内容由入驻优汇学平台的作者(用户)撰写……如涉及侵权或发现虚假信息、欢迎举报,我们将及时核实处理……举报方式……”。
复起公司提供的优汇学网站用户注册并发布信息的流程演示截图显示,用户填写用户名、密码、学校全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及验证码即可成功注册账户,登录后用户可自行编辑、发布LOGO、浏览量、课程名称、课程销量等信息。优汇学管理员后台信息显示,名称为“福州德慧泉早教”的机构创建于2021年1月22日,联系人为刘明,目前该机构处于关闭状态。
另查明,原告为本案维权支出公证费2180元、取证费20元及律师费10000元。
以上事实有德慧泉教育发展中心提交的商标注册证、续展注册证明、(2021)闽证经字第232号公证书、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付款凭证,复起公司提交的网页截图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德慧泉教育发展中心系第6456214号“德慧泉及图”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上述商标目前尚处于有效状态,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中,涉案网站用户在该平台上注册“福州德慧泉早教”机构并发布机构简介、课程、地址等信息,旨在通过互联网进行宣传、推广,机构首页上使用的“德慧泉及图”标识具有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系商标性使用;该机构提供的是早教培训服务,与德慧泉教育发展中心第6456214号“德慧泉及图”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学校(教育)”“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系同一种服务。虽然涉案网站上发布的“福州德慧泉早教”的相关信息与原告的机构简称、地址等一致,但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信息由原告发布或授权发布。涉案网站用户未经许可,在发布的推广信息中使用“德慧泉及图”商标,构成对德慧泉教育发展中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此外,发布者利用原告的招生信息吸引点击量进行引流,误导相关消费者并向消费者推荐其他培训机构,为其带来流量收益和竞争优势。由于该信息发布渠道未经原告授权,必然导致原吿的正规授权渠道流量减少,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复起公司辩称涉案网站系第三方平台,侵权信息系注册用户自行发布,相应侵权责任应由注册用户承担。对此,本院认为,涉案网站系发布招生信息的网络平台,复起公司作为该网站经营者,根据该网站的性质和功能,应对用户在网站上发布招生信息的流程尽到相应的管理和审核等注意义务。但根据在案证据,网络用户仅需自行填写学校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即可免费注册账号并发布信息,无需核验用户身份。复起公司对用户的信息内容未采取合理、必要的审核措施,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具有主观过错,客观上为注册用户的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构成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应当与注册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根据德慧泉教育发展中心的诉讼请求,复起公司首先应承担停止侵权责任,即停止前述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其次,应承担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关于侵权赔偿的具体金额,德慧泉教育发展中心在本案中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被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复起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复起公司侵权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持续时间、规模等具体侵权情节,以及德慧泉教育发展中心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复起公司向德慧泉教育发展中心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元。因复起公司系自然人独资公司,李炜祥系公司股东,鉴于李炜祥未向法院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故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复起公司涉案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刊登道歉声明、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无法证明被告的行为对原告造成不良影响,故对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 上海复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网站上使用第6456214号“德慧泉及图”商标,并删除含有“福州德慧泉早教”的相关网页信息;
二、 上海复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福、州鼓楼德慧泉全脑潜能开发教育发展中心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元,李炜祥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福州鼓楼德慧泉全脑潜能开发教育发展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22元,由原吿福州鼓楼德慧泉全脑潜能开发教育发展中心负担5922元,由被告上海复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李炜祥共同负担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欧晓红
审判员 徐方
审判员 雷敏
法官助理 黄金凤
书记员 倪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