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仕所杜昌敏律师成功代理一起“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并被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列入典型案例

栏目:成功案例 发布时间:2021-05-13

名仕所杜昌敏律师成功代理一起“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并被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列入典型案例

一、案件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永安市恒盛合金钢铸造有限公司

上诉人(一审被告):福建多棱钢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厦门市多棱进出口有限公司

二、审理法院:

一审: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基本事实

福建多棱钢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多棱公司)拥有“一种钢砂生产方法”的发明专利,2006年8月15日,多棱公司以永安市恒盛合金钢铸造有限公司(以下称恒盛公司)侵犯其发明专利权为由,向福州中院提起诉讼。因2006年8月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应案外人的专利无效宣告申请,做出858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多棱公司的发明专利全部无效,随后多棱公司申请撤诉。

多棱公司对858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2006年12月13日,北京中院做出(2006)一中行初字第1159号判决书,判决撤销858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并要求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做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后北京高院于2007年4月17日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2007年5月,多棱公司再次向福州中院提起诉讼,并申请对恒盛公司采取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厦门市多棱进出口有限公司为该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后福州中院裁定对恒盛公司生产的钢砂成品4000袋等进行查封、扣押。

因案外人再次对多棱公司的发明专利申请无效宣告,福州中院于2009年裁定中止审理。针对多棱公司的发明专利的效力问题,案外人与多棱公司经过一系列行政诉讼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申请复查程序,多棱公司的“一种钢砂生产方法”的发明专利被宣布全部无效。2011年经多棱公司申请,福州中院裁定撤诉。恒盛公司遂以多棱公司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造成其损害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四、代理律师意见

杜昌敏律师受多棱公司委托,担任其一、二审代理人。根据对案件的解读和分析,杜昌敏律师向法院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一)、一审时的主要意见是,多棱公司是在专利合法有效,并且已经经过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宣告程序,以及北京市高院以(2007)高行终字第25号行政判决认定多棱公司“一种钢砂生产方法”的发明专利权的专利性,该专利权具有稳定性的情况下,才提起的侵权诉讼。我国专利授权制度对于发明专利采取的是实质审查制度,一项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在授权之前已经经过了实质审查,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多棱公司在提起侵犯专利权诉讼时已经尽到了审慎注意义务,主观上没有恶意,是正当行使诉权的行为,不构成恶意诉讼。

(二)、二审时的代理意见是,一审判决既然认定了多棱公司不构成恶意诉讼,但同时又以公平原则为由判决多棱公司补偿10万元,这是对公平原则的滥用。本案的案由是“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是一种特殊的侵权类型,其基本法律逻辑是,如果认定“恶意诉讼”成立,则就需要对相对方的损失承担责任;相反,如果认定“恶意诉讼”不成立,则损害赔偿的前提不存在,就无需对相对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侵权法确立的侵权责任规则所决定的。但是,一审判决却滥用“公平原则”,判决对恒盛公司的损失进行“补偿”,这显然是错误的。同时,这也是超越原诉讼请求范围的。恒盛公司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赔偿损失”,而不是“支付补偿金”;其次,一审判决将“公平原则”适用在这种因诉讼引起的特殊侵权类型的案件中,是违背《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立法本意的,是一种滥用。

五、处理结果

福州中院一审判决完全采纳了杜昌敏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多棱公司提起知识产权诉讼不具有主观恶意,系正常行使诉权,不构成恶意诉讼;但是,一审判决同时又判决应基于公平原则予以10万元补偿。

一审宣判后,多棱公司及恒盛公司均不服,向福建高院提起上诉。福建高院二审判决同样认定多棱公司是正当行使诉权,不构成恶意诉讼;同时,认为一审判决基于公平原则补偿10万元是错误的,因此,二审判决撤销原判,改判驳回恒盛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