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 建 省 福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1)榕民初字第269号
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单三条33号京纺大厦五层。
法定代表人王立平,主席。
委托代理人杜昌敏,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中视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东街43号新都会财经广场7层。
法定代表人张英,董事长。
被告詹敏捷,男,汉族,1973年9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建瓯市芝山打锡巷186号。
委托代理人魏典成,男,汉族,1959年11月9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泉塘新村1座604。
案由:侵犯表演者权纠纷
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称,其取得了《大海啊故乡》、《感动天感动地》等十首歌曲在大陆地区进行集体管理的权利,有权代表词曲作者对上述歌曲许可他人使用、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人提起诉讼。两被告举办“印象中国笋竹城魅力建瓯综艺晚会”商业性现场演出,在未征得权利人许可,未交纳著作权表演权使用费的情况下,公开表演演出了原告管理的包括《大海啊故乡》、《感动天感动地》在内的多首音乐作品,侵犯了上述音乐作品的表演权,故其向本院起诉并请求判令两被告:一、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65,462元;二、共同赔偿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10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和两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三方一致同意,被告詹敏捷就其未经原告授权许可擅自在其于2010年10月6日组织的“印象中国笋竹城魅力建瓯综艺晚会”上现场表演原告管理的涉案音乐作品《大海啊故乡》、《感动天感动地》、《擦肩而过》、《万夫莫敌》、《龙的传人》、《月亮代表我的心》、《宁厦》、《大约在冬季》、《大城小爱》、《爱你不是两三天》的侵权行为,一次性向原告支付赔偿款人民币70,000元(已支付)。诉讼费(1,904.5元)由原告承担。本协议履行完毕,则本案就此了解,三方因本案事实行为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关系消灭。
上述协议已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陈跃芳
人民陪审员 庄智燊
二0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惠
审 判 长 林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