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栏目:成功案例 发布时间:2021-05-13

2011)鼓民初字第4704

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北较场横路12号物资大厦141402室。

法定代表人刘蔓仪

委托代理人杜昌敏、周锐,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八一七北路84

法定代表人毕德才。

委托代理人黄崇崇、郑惠彬,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结。

原告诉称: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系《喜羊羊与灰太狼》系列电视动画片及电影的著作权人,2008829日该公司取得了广东省版权局颁发的“喜羊羊”、“美羊羊”、“沸羊羊”、“懒羊羊”、“慢羊羊”、“灰太狼”、“红太狼”等卡通形象的《作品登记证》,进一步确认了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喜羊羊与灰太狼》系列电视动画片及电影中的“喜羊羊”、“美羊羊”、“沸羊羊”、“懒羊羊”、“慢羊羊”、“灰太狼”、“红太狼”等卡通形象等拥有合法的著作权。

《喜羊羊与灰太狼》一经推出即屡获殊荣,曾获多项全国性大奖:如中共中央宣传部颁发的“五个一工程”优秀作品奖,第十四届上海电视节“白玉兰”奖,“广东省民营影视企业电视动画片优秀节目奖”等。《喜羊羊与灰太狼》自从在中国热播三年多以来,其中的系列卡通形象风靡全国,尤其深得儿童的喜爱,即使是在成人世界也有十分广泛的知名度和认同感,商家们为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将喜羊羊、美羊羊等卡通形象复制使用于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而趋之若鹜。这些可爱的卡通形象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成为相关产品吸引顾客的主要卖点和盈利来源。

被告未经授权许可在其商店内粘贴印有“喜羊羊”、“美羊羊”、“懒羊羊”、“灰太狼”等卡通形象的壁纸,该未经许可复制使用图案的行为构成了对原告著作财产权的侵犯。被告的侵权行为严重扰乱了正版市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民事责任。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原告特具状起诉,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喜羊羊”、“美羊羊”、“懒羊羊”、“灰太狼”等卡通形象著作权的产品;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整;3、被告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3950元(查档费50元、公证费900元、律师费3000元)。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向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15000元;

二、被告应于收到调解书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指定账户支付赔偿款,开户行中国银行广州友谊商店支行,账号:850963885608093001

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749元,因调解减半收取374.5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经原、被告在调解协议上签名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谢国志

  林跃男

  陈建忠

 

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