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吉拉德与福建新华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福州分公司、人民邮电出版社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机构及案号】: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民初字第625号。
【裁判时间】:2015年10月20日。
【承办律师】:杜昌敏。
【基本案情】:
1.原告:JOSEPH SAM GIRARDI (JOE GIRARD)(译名:乔·吉拉德)。
2.被告:被告一福建新华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福州分公司、被告二人民邮电出版社。
3.原告诉称:原告JOSEPH SAM GIRARDI(JOE GIRARD)中文译名为“乔·吉拉德”,15年间一共售出了13001辆汽车,连续12年荣登吉尼斯世界纪录销售冠军宝座,被吉尼斯世界纪录大全认证为“世界上最伟大的推销员”,2001年更是凭其成就跻身汽车界的最高荣誉“汽车名人堂”。原告在全世界,包括中国大陆的销售领域,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被誉为“销售大师”,原告的英文名JOE GIRARD和中文译名“乔·吉拉德”,成为“销售大师”的代名词。原告的上述中英文姓名和肖像,均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被告二出版、被告一销售的《乔·吉拉德销售智慧大全集》一书,在书名上直接使用原告中文译名“乔·吉拉德”,在封面设计上突出使用原告英文名JOE GIRARD和原告的肖像,被告的行为属于对原告姓名、肖像和人生经历等人格权利的不正当的商业利用,意图误导消费者,与原告自己编著的市场营销类的图书进行竞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违背商业道德,违反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同时,上述中英文姓名和肖像、人生经历,也构成了原告应受法律保护的人格权利的一部分。上述《乔·吉拉德销售智慧大全集》,在事先未征求原告意见的情况下,擅自商品化使用原告的姓名和肖像、人生经历,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人格权利的商品化利益。两被告共同构成了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和对原告人格权利的侵犯,应依法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诉请:一、判决认定被告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及侵犯了原告的人格权利;二、判令被告福建新华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福州分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乔·吉拉德销售智慧大全集》;三、判令被告人民邮电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发行《乔·吉拉德销售智慧大全集》;四、判令两被告在全国性报刊和网站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五、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整;六、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为本次诉讼支出的费用2500元整。
4.被告辩称:被告一福建新华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福州分公司辩称:第一,原告未在起诉状中签名,不符合法律规定,其起诉应被驳回;第二,原告同时主张不正当竞争纠纷、人格权纠纷两个法律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第三,如果原告主张不正当竞争,那么诉争图书系由被告二出版,被告一没有参与出版行为,因此不正当竞争与被告一无关,应驳回原告对被告一的起诉。如果原告主张人格权纠纷,被告一系从被告二处通过正规渠道购进诉争图书,有合法来源,且已经履行相应注意义务,因此并不存在过错,不构成侵权,也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被告二人民邮电出版社辩称:第一,《大全集》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第二,人格权利包含诸多权利,原告应当明确具体的权利,况且不正当竞争纠纷与侵犯人格权利的纠纷是两个不同的案由不应一案审理,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争议焦点一:原告是否具备合法的诉讼主体资格?
争议焦点二:本案诉争的《大全集》一书的出版发行及销售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争议焦点三:原告主张的人格权受侵害,是否应另案处理?
【代理思路】
1.乔·吉拉德是与被告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是本案适格的原告。乔·吉拉德所著《怎样迈向巅峰》等图书与被告二出版的《乔·吉拉德销售智慧大全集》同属于营销类图书,乔·吉拉德本人虽然不是出版社,但作为图书作者,将其作品推向市场,销售经验和技巧等智力成果,则成为市场主体,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经营者,是本案适格的原告。
2.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不正当竞争行为是经营者为了争夺市场竞争优势,违反法律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采取欺诈、混淆等手段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并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利益的行为。被告为了吸引消费者对其图书的购买,违背诚信原则,擅自使用原告的姓名和肖像,在其出版销售的《大全集》图书封面上突出使用原告的姓名和肖像,故意误导消费者,不仅损害了原告的权益,而且损害了消费者的切身利益,该行为完全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属于不正当竞争。
3.乔·吉拉德的姓名和肖象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姓名和肖像,“乔·吉拉德”已经成为销售大师的代称,在市场中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被告擅自使用原告的姓名和肖像以提高图书销量的做法正是基于“乔·吉拉德”所附带不菲的商业价值。《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自然人的姓名也是鉴于部分自然人的姓名具有区分不同市场主体的商业标识的功能。被告二擅自使用原告的姓名和肖像,不仅侵害了原告的人格权,还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两者产生竞合,合并审理是完全正确的。
【法院裁判】
1.经审理查明:原告系美国人,日常使用缩写名为“JOE GIRARD”,中文译名“乔·吉拉德”。被告二于2013年8月出版发行了《乔·吉拉德销售智慧大全集》一书。该书封面从上到下印制“提高成交概率的经验宝典 收益终生的实战技巧与法则 循序渐进启发思维 帮你取得傲人业绩”、“乔·吉拉德销售智慧大全集”、“GIRARD”等,并在封面正中位置配有乔·吉拉德的肖像。该书的“前言”介绍了乔·吉拉德“传奇人生”。在该书版权页的“内容提要”中写到“本书以乔·吉拉德的销售理念为主线,结合当前销售市场的实际情况和销售人员的需要……”等等。2012年4月,金城出版社出版发行了乔·吉拉德所著的《怎样迈向巅峰》一书,该书封面上印制有“JOE Girard”、“吉尼斯世界纪录大全认证”、“世界上最伟大的推销员”等,并在封面正中间配有乔·吉拉德的肖像照片。2012年2月,当代中国出版社出版了《把任何东西卖给任何人》一书。2013年6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了乔·吉拉德巅峰销售丛书”,包括《怎样销售你自己》等。上述3本图书的封面均配有乔·吉拉德的照片,并注明“乔·吉拉德(JOE Girard)”等所著。另,图书的封面均印制有“世界上最伟大的销售员”等内容。被告一已停止销售《大全集》一书。
2.本院认为:原告虽非诉争《大全集》一书的出版者,系营销类图书市场的竞争利害关系人,其认为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提起诉讼。故原告系合法的诉讼主体。《大全集》从其书名、封面设计、内容来看,与原告作为作者著述的图书属于类似的“商品”,在同一市场上具有竞争关系。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自然人姓名,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人身权,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商业标识,本案构成人格权与不正当竞争竞合之情形。综上,被告二作为图书市场经营者,违背了公认的商业道德,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不仅侵害了原告的姓名权、肖像权,亦损害了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其行为应当予以制止,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于原告姓名权、肖像权受到的侵害,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要求赔偿损失。因原告证据不足以证实由于被告的侵权行为造成了经济损失50万元,故在被侵权人因侵权所受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到的利益难以确定的情况下,依照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印刷、出版、发行的量)、主观过错、持续时间等因素,法院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被告一作为涉案图书的销售商,其并无审查其所销售的图书是否存在侵权的能力及义务,其提交的证据能证明该图书进货来源合法,其已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且已停止销售涉案图书之事实。故原告要求被告一停止销售《大全集》之诉请,无需再行处理。原告要求被告一承担赔礼道歉、赔偿各项损失之诉请,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3.法院判决:一、被告人民邮电出版社出版发行《乔·吉拉德销售智慧大全集》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并侵犯了原告乔·吉拉德的姓名权、肖像权;二、被告人民邮电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发行《乔·吉拉德销售智慧大全集》一书;三、被告人民邮电出版向原告乔·吉拉德公开赔礼道歉;四、被告人民邮电出版社赔偿原告乔·吉拉德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五、被告人民邮电出版社赔偿原告乔·吉拉德为本次诉讼支出的各项合理费用人民币2500元;六、驳回原告乔·吉拉德的其他诉讼请求。
4.人民邮电出版社不服一审判决,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双方达成调解,人民邮电出版社确认其出版发行《乔·吉拉德销售智慧大全集》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侵犯乔·吉拉德的姓名权、肖像权,承诺立即停止出版发行,并向乔·吉拉德赔偿15万元,及承担案件受理费等费用。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三) 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 在商品经营中使用的自然人的姓名,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姓名”。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自然人的笔名、艺名等,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姓名”。
第十七条第一款 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
【法律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利用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姓名进行商业性使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这里规定的自然人姓名,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人身权,是具有区别不同市场主体功能的商业标识。司法实践中,被仿冒的名称或姓名,通常情况下均具有良好的信誉或一定的知名度,擅自使用的目的在于让相关领域的消费者误认为系他人的商品予以购买、消费,并从中获得利益。被告人民邮电出版社在其出版发行的《乔·吉拉德销售智慧大全集》一书的封面上突出使用了乔·吉拉德的姓名,可能给消费者造成误导,误以为该书系经原告授权许可,内容系原告所阐述的销售理念、技巧等,因而人民邮电出版社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仿冒他人姓名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擅自使用他人姓名,引人误认是他人的商品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出版者在出版发行图书过程中应当对作者署名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并以此作为出版者是否构成侵权的依据,这对于规范出版者的出版行为,防止仿冒他人姓名的图书的出版发行具有积极意义。作为新类型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本案在全国知识产权司法实践领域都很有典型意义,成功入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州法院2014-2015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十大精选案例”及福建省律师协会“2016年度福建省律师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